临沂一女子实名举报法官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请求监察委介入调查
近日,临沂市的王西英女士通过媒体实名举报兰山区人民法院王小木法官在其儿子王翔合同诈骗案中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请求临沂市监察委介入调查的情况。王西英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临沂市监察委、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办案人员进行查处,替其儿子讨还一个公道,她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据王西英讲:其儿子王翔与刘全堂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在2021年3月份合伙购买了一辆奔驰S轿车,王翔出资18万元,刘全堂出资30万元。后来该车卖掉以后,王翔在经过刘全堂同意后,并没有将刘全堂投资的30万元立即还给他,而是用于资金周转。但是刘全堂没过多久就不停地催要,并将王翔的一辆奥迪A4扣在老家。据刘全堂称,截止到2021年年底,王翔一共给他6万元。 后刘全堂继续催要,王翔表示将奥迪A4卖掉后一起结算。刘全堂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份到兰山区公安局报案,称王翔在2021年底一共给了他6万元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涉嫌合同诈骗。随后王翔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该案在兰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审判长是兰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小木。王小木经过审理后,认为王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王翔有期徒刑8年,并要求王翔退还被害人刘全堂剩余财物损失人民币26万元。 对于王小木的上述判决,王西英表示不服,认为王小木法官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理由如下: 其儿子王翔自始没有非法占有刘全堂车款的主观故意,未向刘全堂支付车款,是因双方另行达成了借贷的合意,王翔以多辆车交付给刘全堂作为抵押担保,且双方有其他往来款尚未结算,上诉人王翔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王翔从张椅程处购买奔驰S,后出售给邵淏钲都是正常的二手车交易行为,没有非欺诈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骗取刘全堂32万元,虚构找到买家49万元出售奔驰汽车过户至厉志名下抵顶欠邵淏钲的车辆,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王翔与刘全堂合伙购车,刘全堂出资32万元,王翔真实购买了车辆,后将该车辆卖给邵淏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以未及时偿还刘全堂的款项,就认定王翔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王翔违约未及时还款,还是合同诈骗区别的关键是上诉人收取刘全堂的车款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属一般的合同纠纷。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王翔收到刘全堂支付的车款后购买了奔弛S车辆,双方是真实的交易。后又以48.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邵淏钲(邵淏钲最初付5万元是预购两辆车),转让价格也是相符的,只是因先收取了邵淏钲的钱,就采用抵顶的方式过户了,出售给邵淏钲的交易行为也是真实的。 王翔在公安机关供述:“因为我给刘全堂说了这个钱我用一下,刘全堂也同意给我用了。”“后来车卖了之后,刘全堂出的钱我没给他,就是这样借的他30万元。” 因王翔将邵淏钲的钱挪用购买其他车辆了,王翔未如实向刘全堂说明这一事实,欺瞒了刘全堂。但是王翔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欺瞒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中的虚构或冒用他们名义签订合同的欺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未及时向刘全堂支付投资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事实上,刘全堂投资垫付款经营二手车挣取差额或利息的目的已经实现,不能因王翔没有及时将车款及利润支付给刘全堂,就推定王翔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刘全堂向公安机关虚假控诉、虚假陈述,误导办案人员产生错误认知。 1、刘全堂报案称自2021年底就联系不上王翔了,系虚假陈述。 从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资料、微信转帐记录均能够证实:2022年度双方还一直保持联系,王翔不间断地向刘全堂还款,刘全堂多次调换王翔车辆供其使用、获利。期间王翔还多次联系刘全堂的车辆作婚车业务,给刘全堂介绍业务。刘全堂称联系不上王翔显然是故意虚假控告的。 2、和解协议是刘全堂一手操控的,让王翔家属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了10万元。 2022年7月18日,王西英(王翔母亲)收到员工张健转发的在刑警大队拍摄的王翔背影照片1张,刘全堂找到王西英,说王翔在公安局被逮了,说调解解决对王翔有利,家属当时也见不到王翔,刘全堂又许诺说的都是事实,说王翔欠40万元,只给了6万元,剩余的不给了,也联系不上了。刘全堂订了个和解方案,要求先给付10万元当天可放人,王西英就转帐给刘全堂10万元,确实当天放人了。但是刘全堂提交的和解协议所写的欠款数额不对,未经王翔核对。 (三)一审法院认定刘全堂剩余财物损失26万元有误,王翔实际交付给刘全堂的金钱和财物,远远超过应付刘全堂的款项。 1、从王翔和刘全堂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翔母亲王西英提交的证据),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王翔仅通过微信支付给刘全堂的款项为136430元,扣除其他付款,偿还奔驰车辆款项的为12万元。 2、刘全堂自认王翔已付6万元。 3、自2021年刘全堂扣押王翔奥迪A4一辆,车辆价值10万元。刘全堂经营车辆租赁业务,自2021年出租该车至今,收入至少有10万元。 4、自2022年使用刘全堂扣押王翔奥迪A6一辆(月租金6000元,用了半年)、宝马迷你一辆、奔驰S一辆(月租金18000元,使用了半年),刘全堂经营车辆租赁业务,出租这些扣押车辆收入至少5万元。 特别说明:王翔将奔驰S车辆收回后,刘全堂去报案被诈骗的。 5、王翔在兰山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当着办案警官的面,向刘全堂扫码支付2万元。 6、案发后王西英(王翔母亲)归还刘全堂10万元。 2022年7月18日,通过尹迪帐户支付刘全堂1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王祥协商还款10万元”。同日刘全堂出具“收到条”,记载:“今收到王翔因诈骗刘全堂一案支付的所有退赔款10万元”。 虽刘全堂证言称王翔还有其他借款8万元,但刘全堂没有出示王翔借款的借据或银行转帐流水等证实出借事实的有效资料,刘全堂的证言与银行转款附言和其自己出具的“收到条”内容不符。该10万元就是退赔款项,一审法院仅以刘全堂的证言就否认该10万元款项,明显是错误的。 另外,对于王翔与刘全堂的微信聊天载图,一审已记录在卷,但法官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判决时亦未阐明未采信的理由,而是直接忽视了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资料!一审法院补侦建议函,明确建议并指出:“兰山检察院对指控王翔诈骗刘全堂32万元,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退赔数额远超6万元,需要进一步查清王翔具体退赔刘全堂数额,还剩多少未退赔”。遗憾的是,没有看到检察院提交补侦的相关材料,一审法院也未予充分调查核实,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有误。 (四)王翔供述其没有给刘全堂车款,也是因其奥迪A4被刘全堂扣押,双方没有结算的原因,得细细算算帐。刘全堂扣押了王翔奥迪A4等车辆顶帐的,双方都没有结算,一审法院认定的刘全堂损失数额未经双方对帐确认,仅以刘全堂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此看来,刘全堂扣押了王翔的奥迪A4至今未给(有录音证明)是王翔与刘全堂迟迟未结算的根本原因,并且王翔也是一直不间断地给刘全堂转钱还账,这明显的就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但是王小木法官无视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强行判决王翔犯合同诈骗罪,涉嫌徇私枉法。 并且王小木法官还在郑发展诈骗案中认定王翔是从犯,与事实明显不符,理由如下:王翔和郑发展没有预谋要骗取高娟娟的车辆,全部车款由郑发展控制、挥霍,王翔未实际分得车款,未从中获利,后期帮忙车主转售车系居间行为,为此,王翔不存在与郑发展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不属于共犯。 从共同犯罪的构成来看,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调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王翔虽帮助郑发展向李军借款将车辆过户登记在李军名下,但车辆转移过户的性质仅是抵押行为,并不是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事后转卖给王士国之后,借用50万元偿还了65万元,其中还包含向李军支付的借款利息。此时,郑发展尚没有非法占有法拉利车辆的主观故意。显然,王翔助力借款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之后郑发展将车辆卖给王士国,王士国向郑发展支付了120万元的车辆对价款,才真正转移了法拉利车辆的所有权,这是郑发展的个人行为,王翔事先没有参与共谋,事后也未分赃,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在事后车辆流转时,王翔介绍卖给了“阿辉”,并收取了“阿辉”给付的介绍费用。但是王翔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宾利汽车王翔投资25万元,对于郑发展过户车辆、隐匿车辆的行为,王翔自始不知情,唯一有参与的是在车辆进入市场流通后,王翔又帮忙介绍转卖他人,王翔是在郑发展处置车辆后又帮忙转售的,一审法院认定王翔属于合同诈骗的共犯是错误的。郑发展持有宾利车款拒不退还、不分配,导致王翔的利益受损,王翔系该起事件的受害人,而非被告人。 王翔是宾利车的出资人,王翔没有理由诈骗自己的出资共有的车辆,郑发展知道这个情况,是瞒着王翔将宾利车过户的,且出售宾利车的卖车款由郑发展控制和分配,王翔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将车辆出售后,郑发展将车款占为已有,没有给付高娟娟、也没有退回王翔的投资款,是超出王翔的预知的。 宾利车是晁兆凯预定,由郑发展、王翔、高娟娟合伙购买的,当时晁兆凯交付给高娟娟5万元定金,王翔交给车主5万元定金,转给高娟娟10万元车款,车辆过户后又给高娟娟10万元,王翔是该车辆的共有人。 根据王翔的供述“宾利是怎么过走的我不知道”,对于郑发展如何从高娟娟处取得过户视频以及过户到谁名下的,宾利车的整个出卖过程郑发展没有告知王翔,王翔是在高娟娟打电话问宾利车过户的时候,才后知后觉的。 后期郑发展将该宾利车卖给“阿辉”,122万元卖车款转给郑发展了,王翔没有分配到任何的车款和经营利润。因“阿辉”是通过王翔认识郑发展的,自愿给上诉人3万元的“茶水费”,该费用是王翔应得的中介费用。 王翔自始供述宾利车过户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证实王翔参与事前预谋,参与车辆过户、分得赃款,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一审认定王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并且一审法院认定王翔共同退赔高娟娟271万元是错误的,王翔不应承担退赔责任。法拉利、宾利所出售的车款,全部由郑发展实际控制、挥霍,王翔未从中获利,反而是王翔自己投资的钱还没拿回来。 综上所述,王西英认为兰山区人民法院王小木法官在其儿子王翔合同诈骗案中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王西英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临沂市监察委、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办案人员进行查处,替其儿子讨还一个公道,她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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