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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博兴:原村主任被指伪造收据虚假诉讼侵占土地,检察院公安局受理

2024-07-27 16:23:07 来源:经济瞭望网

文/盛学友

  2024年7月26日上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东毛村居民耿新书,向博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兴法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以警方受理其刑事控告为由,请求中止审理其为被告的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耿新书到博兴法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

  三天前,7月23日下午,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了耿新书控告原东毛村主任王某德涉嫌虚假诉讼、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刑事犯罪一案。

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回执》

  10几天前的7月12日下午,博兴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耿新书坐在了被告席上。把耿新书告上法庭的,是耿新书的姑表姨夫王某德。

  原告王某德诉请博兴法院判令被告山东万阳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厨业)、耿新书(万阳厨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耿新书的妻子(万阳厨业股东)支付其土地租金83万余元、土地占用费近28万元共计110多万元。

  该案开庭前的7月9日,耿新书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庭审网络直播”、“请求行政庭将该案移交民庭审理”、“向兴福镇政府调取王某德交纳案涉土地9万元土地费存根以及向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调取村委会将该笔土地费存入银行的存款凭证或现金收款凭证”、“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该案”等多个书面申请书。

  “几年前,第一次开庭,坐在法庭上,我很紧张,长这么大,没经历过这种事儿,腿肚子都哆嗦”,46岁的耿新书说,“现在,我一点儿不紧张了,学会主张权利了,敢说话了,敢提问题了,也敢辩论了”。

  三年半前的2020年11月,王某德以万阳厨业、耿新书为被告、耿新书的妻子为第三人,向博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并清除土地上的地上物,返还案涉土地。该案历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审查,做出判决和裁定,法院判决万阳厨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博兴县兴福镇东毛村村北1200平方米诉争土地上的地上物清除并返还给王某德。

  耿新书和王某德都是博兴县兴福镇东毛村人,而且是亲戚关系,走到诉讼这一步,“就是撕破了脸皮”,耿新书表示,“我看透了王某德的诉讼目的——他利用假公章收据,先通过排除妨害诉讼,侵占村集体土地,再利用排除妨害案生效判决,通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获得巨额土地租金,既侵占了集体土地,又获得了土地租金,一箭双雕,最后把我赶走,将我花了一百多万元建成的厂房据为己有,可谓一举多得”。

滨州市检察院受理排除妨害案抗诉申请通知书

  经历近四年诉讼之后,2024年6月27日,耿新书就排除妨害一案,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并被受理。

  利用闲置土地建厂创业

兴福镇被誉为“中国厨都”

  兴福镇地处博兴县东南部,东与东营市广饶县搭界,南与淄博市临淄区毗连,西与曹王镇接壤,北与湖滨镇相邻,是全国最大的商用厨具生产基地,上世纪九十年代曾以民营经济“兴福现象”闻名中外,拥有“中国智慧厨都”等城市名片。

  2024年1月,兴福镇党委书记王兆建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介绍,兴福镇的商用厨具年总产值300亿元,占到了全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

  在这样浓厚的创业氛围下,耿新书想利用村闲置土地建厂创业。耿新书创业利用的这块闲置土地,就是后来王某德与耿新书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案涉土地。

  此前的2007年,东毛村经过三次“拔地”,村里剩余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部分闲置土地,村委会后来都种上了树木。

  “2014年1月,我找到时任村主任王某德,讲了我自己要创业的想法,他非常支持,给我介绍了村里闲置土地分布情况,最后选中了案涉土地”,耿新书告诉笔者,“王某德当时对我说,年轻人创业不易,村委会大力支持,这块土地先用着,等企业创办起来盈利了,再说费用的问题”。

  耿新书把案涉土地上的树木砍伐卖掉,“卖树的钱,都交给了时任村主任王某德,由他转交村委会”,接着在案涉土地上开始建设厂房,并设立万阳厨业。

  建设厂房时,王某德推荐耿新书使用他的混凝土,出于对王某德的感谢,耿新书建厂所有混凝土,都由王某德开设的商砼公司提供。

  耿新书投资近百万元,历时两年多时间,把厂房建设完毕并开始营业。万阳厨业经过五年时间的艰苦经营,逐渐打开了市场。

案涉土地上的万阳厨业厂房一角

  “在此期间,王某德一直没有主张过土地使用权和租金的事儿”,说话嗓门本来就挺高的耿新书,讲到这里,显得有点激动,声调一下子提高了不少,“到了2020年,在万阳厨业盈利时,王某德却突然把我们告上法院,说土地是他的,要求排除妨害,把土地还给他”。

  判决被指采信虚假证据严重违法

王某德排除妨害案起诉状

  2020年,王某德将、耿新书及其万阳厨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阳厨业排除妨害,清除案涉土地上的地上物,将案涉土地返还王某德。

  王某德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的民事起诉状中记载:“2007年10月11日,原告与东毛村委会订立协议一份,东毛村委会将村外面积1200平方米的闲置土地交于王某德使用。王某德于同年10月17日向东毛村委会支付费用9万元人民币。”

  12月1日,博兴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德诉被告万阳厨业、耿新书、第三人耿新书的妻子排除妨害一案。

博兴法院

  12月18日,博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耿新书说,王某德起诉状中所述,王某德2007年10月11日与东毛村委会订立的将1200平方米案涉土地交于王某德使用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而且,诉状所称王某德于2007年10月17日向东毛村委会支付费用9万元人民币,“也没有信用社代为收款的入款凭证”。

  博兴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德为1200平方米案涉土地权利人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是,王某德提交的日期为2007年10月17日的9万元收据一份、日期为2007年10月11日的王某德的妻子和儿子签名的“拔地”公示各一份,以及庭审后主审法官2021年7月21日对谢某生和刘某泉两位证人所作的笔录。

  耿新书介绍,万阳厨业提交的东毛村委会经备案的公章及兴福镇派出所相关证据,证明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收据和两份公示中加盖的东毛村委会公章系未经备案的假公章,王某德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拔地”款、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谢某生和刘某泉的笔录,只能证明村委会通过“拔地”方式竞拍过村集体土地,不能证明王某德实际交纳了9万元“拔地”款。

  耿新书说:

  “我们申请法院调取王某德2007年10月11日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原件及2007年10月17日交纳9万元的‘拔地’款相关会计凭证、交费存根、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不去调取,也没给我们答复和解释。

  我们申请对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拔地’款收据进行字迹书写时间及公章真伪等问题进行鉴定,法院也不予答复。

  对王某德有利的,法院就去做,比如,庭审后对谢某生、刘某泉所作的笔录。对王某德不利的,对我们有利的,法院却不去做,比如,就不去村委会和银行调取王某德交纳9万元‘拔地’款的交费存根、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

博兴法院一审判决

  该案于2021年7月16日开庭后第13天、主审法官2021年7月21日对谢某生、刘某泉做笔录后第8天——2021年7月29日,博兴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万阳厨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200平方米诉争土地上的地上物清除并返还给原告王某德。

  万阳厨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滨州中院提出司法鉴定书面申请,提交包括三任村支书证明王某德9万元‘拔地’款收据上的公章系假公章等新证据,其中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万阳厨业二审司法鉴定申请

  2021年9月17日,滨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法庭调查。

滨州中院二审判决

  滨州中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德主张其权利来自于东毛村委会公开竞价,即被上诉人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关系。在东毛村委会没有主张被上诉人权利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上诉人万阳厨业以加盖印章问题,抗辩被上诉人对于涉案土地的权利主张,不能成立。

  2021年10月18日,滨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阳厨业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2022年9月14日,山东高院审查后做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万阳厨业对一、二审判决和省高院裁定不服,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2024年6月27日,滨州市检察院受理了抗诉申请。

  耿新书表示:“我们提交了10多份新证据,相信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纠正王某德利用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法院做出的枉法判决。”

  真假公章“镇”字之别

  合法有效的公章,只能有一枚。

  王某德诉万阳厨业排除妨害一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上,却出现了两枚东毛村委会公章。

  万阳厨业认为,王某德提交的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博兴县兴福镇东毛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中的“镇”字是“三横”的镇字,“三横”镇字公章是假公章,而镇字为“一竖”的公章才是真公章。

  实际上,公章真假评判标准,是指公章有无依法备案。

上图为王某德证据上未备案的“三横”镇字公章(假公章)

  “一竖”镇字公章,经过依法备案,也即真公章;“三横”镇字公章——王某德提交的收据、公示等证据材料上的公章,未经依法备案,也即假公章。

  信息公开,“三横”镇字公章系假公章

  耿新书告诉笔者,以前打官司,没有经验,不懂咬文嚼字,“排除妨害案开庭时,我在法庭上讲,时任村主任王某德让我使用案涉土地,结果庭审笔录上却没有打上‘时任村主任’这几个字,当时我不懂,也没在意,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却为时已晚”,为此,“吃一堑长一智”的耿新书,不仅学会了收集、固定证据。

  果然,耿新书找到了一些新证据:

  参加2007年10月11日、12日“拔地”的东毛村村民,交了“拔地”款后取得村委会出具的收据,以及2008年5月29日村民向村委会缴纳变压器保险费时,东毛村委会出具的这些收据,加盖的均是备案公章,也即“一竖”镇字公章,是真公章。

  对于公章真假问题,耿新书向兴福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24年5月10日,镇政府出具了信息公开告知书。

  根据兴福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东毛村委会公章为备案公章(真公章)有两种:一种是1995年至2010年使用的“一竖”镇字公章,一种是2011年至今使用的带有编码的“三横”镇字公章。

  上图为1995年-2010年使用的“一竖”镇字备案公章(真公章)

  上图为2011年至今使用的带有编码的“三横”镇字备案公章(真公章)

王某德的9万元收据所用的假公章

王某德的妻子签名的公示上的假公章

王某德的儿子签名的公示上的假公章

  耿新书说:“除了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以上新证据也更加证明,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的‘拔地’收据及两份公示上加盖的公章,都是未备案的假公章,王某德的收据、公示是伪造的、是虚假的。”

  调查笔录不能证明土地款已交纳

  耿新书指出,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收据是伪造的虚假证据,博兴法院给谢某生、刘某泉两位证人所做笔录,也不能证明王某德9万元“拔地”款已交纳。

  耿新书多次对比谢某生、刘某泉两位证人的笔录,包括这次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提交的新证据——警方对谢某生所做的询问笔录,更是得出和之前一样的结论,“法院笔录根本不能证明王某德交了9万元案涉‘拔地’款”。

  2021年7月21日,博兴法院法官对谢某生所做笔录记载,谢某生答:“……这份收据中的‘谢某生印’印章是我的,‘谢’字不是我写的,上面‘刘’字指的是刘某泉。收钱时是先交钱,后拔地,银行当时去收的钱,不交钱就没法拔地……印章是我交给王某德的,王某德盖的我的章,因为当时我没有在家。

  2021年7月21,博兴法院法官对刘某泉所做询问笔录记载,刘某泉答:“是我签的,当时我是在村委帮助记账,帮助的有好几个人,当时村委为了修路,没有钱,就通过拔地方式,收上来的承包费用来修,当时拔地是公开的,村民都知道,先交钱后拔地,谢某生是村委委员,他负责收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收,王某德一共拔了三、四块地,拔地是村委公开进行,很多村民在场参与拔地。”

  2021年11月4日,谢某生接受警方询问笔录显示:

  对于警方“卖土地集资修路情况”及“2007年卖楼区账目情况”的询问,谢某生回答:

  “……我在当年(2007年-笔者注)8月底的时候就因为自己的买卖的原因就不去村委里了,之后的情况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我不去村委里之后我就将我手里的钱和账本交到了我们村的谢某奎的手里。”

  “卖楼区的账目我没有经手……收款单上有我的手戳和签字,这些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手戳是王某德跟我要的手戳盖的,收款单是当年后期补的。

  耿新书讲道:“笔录充分证明,2007年10月,谢某生本人并不在‘拔地’缴费现场。王某德是否交纳了9万元的‘拔地’款,谢某生、刘某泉都不是亲眼所见,不能证明王某德2007年10月17日已支付9万元‘拔地’款。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的假公章收据是伪造的,是虚假的。”

  9万元假公章收据,疑点重重

  排除妨害一案中,王某德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三个:加盖假公章的9万元楼区收据和两份公示,两份公示上,是其妻儿的签名。

  耿新书认为,9万元收据和两份公示,加盖的都是假公章。公示上面的签名,是王某德的妻子和儿子,不是王某德本人。

  “公示不能证明王某德及其妻儿依法竞拍到案涉土地。9万元假公章收据,不能证明王某德已交纳‘拔地’款,而谢某生、刘某泉的笔录,不能证明他们亲眼看到了王某德交纳了该笔款项”,耿新书说,“到今天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

  明王某德依法竞拍到案涉土地并交纳了9万元‘拔地’款。法院判决王某德是案涉土地权利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万阳厨业将案涉土地返还给王某德,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王某德的妻儿签名的假公章公示

王某德的9万元假公章收据

  万阳厨业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提交了10多份新证据,证明王某德伪造收据虚假诉讼。

上图为村民谢某某真公章拔地收据

上图为其他村民真公章拔地收据

上图为王某德2007年2月1日12.1万元假公章收据

  接受笔者采访时,耿新书将2007年谢某某及其他村民“拔地”收据和王某德的9万元假公章收据进行比对,指出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谢某某和其他村民的收据,右上角编号是0040731,0040729,0040737,0040736,编号前无NO字样,而王某德收据右上角编号是0212341,编号前还多了NO字样,两种编号相差了171604位数,很明显王某德收据不是出自2007年的收据。

  其次,谢某某和其他村民收据上的公章,旁都有时任村主任王某德签名及日期,而王某德收据上没有其本人签名。而且,王某德收据上日期2007的第二个“0”明显将“1”人为改成了“0”,但看起来更像英文字母“D”,人为改动的痕迹太明显。

  再次,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假公章收据右上角编号为No 0212341,王某德2007年2月1日的12.1万元的收据右上角编号为No 0212355(这次作为新证据已提交滨州市检察院)。“两份收据对比来看,很明显出自于同一本收据,都是加盖的假公章”,耿新书感觉更蹊跷的是,2007年2月1日的收据编号,竟然大于2007年10月17日的收据编号14个数,按常理说,开具收据,都是按编号从小到大,从前往后使用,王某德的两份收据,却恰恰相反,前面开具的收据编号数字竟比八个半月后开具的还大了14个数——不符合常理,很明显,这两份收据,都是虚假的、伪造的。

  万阳厨业向滨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认为:

  王某德提供的9万元收据和两份公示上盖的假公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该收据和公示的形式、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不具有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王某德为案涉土地权利人。应当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德为案涉土地权利人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是虚假的、伪造的,没有证明力,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德通过参与竞价租赁方式取得案涉土地1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事实采信了王某德伪造的虚假证据,也即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

  同一地块,出现真假两张收据

  在耿新书诉博兴公安局行政诉讼案中,王某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了一份村民某某某“拔地”交费收据——这张编号为“No 0212352”的4 万元“三横”镇字假公章收据,原件在王某德手里,“王某德可能忘了,真收据一直在人家村民手中”,耿新书说,“王某德在博兴法院的案子太多了,他自己可能都不记得哪个案件提交的是什么证据了”。

  王某德提交的村民某某某2007年10月11“拔地”4万元假公章收据

村民某某某2007年10月11日“拔地”4万元真公章收据

  村民某某某 2007 年 10 月 11 日的4 万元“拔地”款收据,加盖了东毛村委会“一竖”镇字备案公章——这张编号为0040736真公章收据原件,在一位村民手中保存。

  耿新书向笔者介绍了这份真公章收据的来历,某某某“拔地”后,又把这块地转让给同村一位村民,并把这张“拔地”收据也给了这位村民。

  “我在排除妨害案诉讼期间,向这位村民要了这张收据,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村民不想得罪王某德,要求我把收据上‘某某某’三个字盖住再提交。案子开完庭后,真公章收据原件,被这位村民收回了。”

  同一村民,同一时间,同一地块,同一金额,却出现两张截然不同的“拔地”收据,对此,耿新书认为,“王某德提交这张假收据的行为,已涉嫌伪造证据”。

  经历了这几年的官司,耿新书悟出很多道理,不无感慨地说:“有些事情,乡亲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七大姑,八大姨,里外远近都是亲戚,在这个人情社会,有些话虽然不好说到明面上,但是心里都清楚,大家也都有了证据意识,像这位村民手里的这张4万元真公章收据,他说会保管好,因为这是重要证据,不敢也不能销毁,因为这是真的,以防以后司法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调查有关问题时,好用证据说话。真实证据,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武器。”

  耿新书相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滨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这起抗诉案件时,“如果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一定会依法秉公处理,不枉不纵,保护国家财产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司法鉴定和调取证据,均未获准

  排除妨害案诉讼过程中,万阳厨业和耿新书向博兴法院递交调取证据和司法鉴定申请,但均未获得响应。

  针对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假公章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拔地”款问题,耿新书曾找村委会要求提供相关会计账簿凭证,但村委会不提供。

万阳厨业一审调取财务凭证申请书

  2020年12月16日,万阳厨业和耿新书向博兴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博兴法院调取东毛村委会依法应当存档的2007年10月11日王某德与村委会签订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2007年10月17日王某德的付款会计账簿底联、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变为宅基地的批准手续。

耿新书一审司法鉴定申请

  针对王某德提交虚假证据问题,2021年7月14日,万阳厨业和耿新书向博兴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博兴法院组织鉴定机构对王某德提交的9万元收据及“三横”镇字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以甄别该收据日期、签名及公章真假等问题。

  但是,博兴法院既未调取9万元“拔地”款的会计凭证等证据,也未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更未在一审判决中对确定案件事实极为重要的“调取会计凭证”及“申请司法鉴定”事项进行任何记载与评价。

  滨州中院对排除妨害案进行二审期间,耿新书就被上诉人王某德提交的有关证据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

  东毛村委会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对于案涉土地的流转或租赁情况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但蹊跷的是,本案一、二审法官都没有把东毛村委会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因此无法查清王某德是不是案涉土地使用权人这个关键事实。

  排除妨害案应以政府确权为前置

  万阳厨业及耿新书在抗诉申请中指出,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建立在请求人拥有合法明确、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凭证基础上,但是,王某德既没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确权凭证,也没有与东毛村委会签订案涉土地租赁协议,更未交纳案涉土地费用。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请求人享有物权为前提,不能脱离物权独立存在。本案中,案涉土地权属不清,应先行解决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属问题,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本质为案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此,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管辖的范畴。

  根据《民诉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博兴法院一审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德的起诉。

  耿新书介绍,万阳厨业在排除妨害案答辩时,曾经提出过上述问题,“但是,法院不予理会,应该是故意为之,枉法裁判”。

  万阳厨业抗诉申请书最后总结认为,排除妨害案问题太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把本案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认定为“排除妨害纠纷”,案由定性错误,管辖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除了上述诸多问题,新提交的十几个新证据,也足以推翻原判决。

  账目问题,纪检和警方正在调查

  耿新书就王某德未交纳9万余“拔地”款却通过诉讼侵占集体土地、拒不交接任职村主任期间账目及会计账簿凭证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就王某德在没有耕地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出让村土地永久使用权,导致交纳了出让费的村民无法正常使用土地等问题,已有更多村民联名对王某德进行实名举报。

部分村民联名举报信

  耿新书说:“激起民愤了!还有很多村民,敢怒不敢言,还有的和王某德是亲戚关系,不好出头。如果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会有更多村民讲实话。”

博兴县纪委2021年8月11日信访答复

  2021年8月11日,博兴县纪委就耿新书有关信访问题进行答复:

  1、关于涉及阴阳公章、虚假合同等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受理范围规定,举报人应依法到公安机关进行反映。

  2、经询问,并没有发现东毛村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有河堤、河滩卖给临淄窑厂,临淄窑厂从东毛村拉过土,给东毛村换了个大变压器,经调查相关人员,称相关账务已丢失,调查组将继续调查。

  3、2007年初,东毛村村委为了修路筹集资金,进行了一系列的筹资活动,包括承包耕地、上拔村庄周围的空闲地、上级补贴等,经调查相关人员,称相关账务已丢失,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兴福镇政府2021年11月3日接收告知书

  耿新书就王某德有关问题,向中央第九督导组进行实名举报,博兴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中央第九督导组转办的举报材料后,高度重视,随即转交兴福镇政府配合协助处理。

  兴福镇时任党委书记相军(2021年12月升任博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度重视耿新书举报的有关问题。2021年11月3日,兴福镇政府及时将交办情况告知给信访人耿新书。同时,兴福镇政府及时责令东毛村委会处理有关事宜。

  根据兴福镇党委、政府的交办指示,东毛村委会向王某德发出《调阅会计资料通知书》,要求王某德于2021年11月6日将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到村委会,但是,王某德逾期没有交接,亦未说明理由。在此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兴福镇党委、政府安排,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移交线索。

兴福镇政府2023年7月28日信访答复

  2023年7月28日,兴福镇政府李竹国镇长签发(2023)第5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耿新书信访问题予以答复,其中,针对王某德会计原始凭证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2005年3月至2007年10月王某德任职期间会计原始凭证及单据提供不出来的问题,兴福镇党委、政府已安排兴福镇东毛村村委会,于2021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发函移交线索,由博兴县公安局调查办理中。

  耿新书说:“县纪委和镇政府上述信访答复,当时我表示满意。虽然现在纪检和警方还没出具调查结果,正在调查办理之中,但是,毕竟让我看到了希望。”

  刑事控告,博兴经侦已受理

耿新书拿到刑事控告《受案回执》

  2024年7月22日下午,耿新书来到博兴县公安局,对王某德涉嫌虚假诉讼、职务侵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刑事控告,引起博兴县公安局高度重视。

  2024年7月23日上午,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控告人耿新书做了询问笔录,并于当日下午,控告人耿新书拿到了《受案回执》。

  耿新书说:“尽管被控告人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但是我相信,博兴公安局将会依法进行调查,做出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公正结论。”

  请求博兴检方回避抗诉申请案

  2024年7月23日下午,耿新书赶到滨州市检察院,向滨州市检察院递交了《回避申请书》,请求参与办理其抗诉申请案的博兴县检察院检察官及博兴县检察院回避。

  滨州市检察院受理了万阳厨业抗诉申请后的7月17日,耿新书提交补充证据时,拨打滨州市检察院《通知书》上留的电话号码,接线员却让耿新书将材料交到博兴县检察院,后经再次核实,该电话号码是博兴县检察院的办公电话,而负责办理该抗诉申请案的滨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两位检察官中,其中一位竟是博兴县检察院检察官,抗诉申请案件资料,也都移交到博兴县检察院。

  回避申请指出:

  本案是二审判决生效,作出生效判决的是滨州市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有资格审查本案抗诉申请的检察官,应当是滨州市检察院及以上级别的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

  同时,本案被申请人王某德,开公司、做生意多年,资产、资金极其雄厚,在博兴当地关系强大且错综复杂。王某德本人也曾对耿新书讲过,在博兴县没有他办不了、办不成的事情。

  事实证明,王某德利用伪造的证据,确确实实打赢了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多个严重问题的这样一起排除妨害案。进而验证了王某德对耿新书说的——在博兴县没有他办不了、办不成的事情——这句话。

  不仅如此,王某德开始实施其第二步计划,又利用博兴县法院枉法裁判的排除妨害案生效判决,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万阳厨业起诉到博兴县法院,要求判决支付其案涉土地租金110多万元。

  针对租金案主审法官不调取村委会和银行机构相关财务账册等主要证据、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由更改为“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耿新书向博兴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后,原主审法官更改为该院行政庭庭长李某为主审法官。被回避的这位法官所作所为,也验证了王某德关系强大在博兴没有他办不了、办不成的事情的这个说法。

  王某德就是这样,经过周密计划,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既达到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的目的,又能达到收取巨额土地租金的目的,最后再通过执行,将耿新书投资100多万元建设的厂房、场地据为己有,而耿新书目前因为该案已妻离子散,艰苦创业开办的万阳厨业也将面临破产。

  本案申请抗诉的原因是博兴法院的枉法裁判导致申请人不服而申请的抗诉,按照审查层级和地域范围,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防止检察官审查本案时被博兴县地方保护因素干扰,于情于理于法博兴县检察院和博兴县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都应当回避。

  截至7月26日发稿时,万阳公司尚未收到滨州市检察院回避申请答复。(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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