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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高坪:土地征收21年后,法院判决给付补偿款

2023-07-17 19:24:52 来源:网易

23年来的资料见证了盛泰公司屈天喜的遭遇

文/盛学友

2000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一民营企业,通过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取得一块土地,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

2002年,当地政府将该地块征收修建了防洪堤,将另一商住用地予以置换,并签署了土地置换协议。

2019年,该置换地块又被挂牌出让,修建了农贸市场,该民企一直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

“地财两空”的该民企,将政府等有关部门起诉至法院。

2022年7月26日,南充中院终审判决该民企获得土地补偿款961.8万余元,12月31日,四川高院驳回原被告的再审申请。

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依法取得商住用地

1999年11月10日,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企业总公司与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屈天喜)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将其下属企业四川省南充宏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实行资产负债整体转让给盛泰公司。

2000年6月16日,南充市国土局向宏升公司下发南市土建(2000)112号文件,同意宏升公司将位于高坪区河东街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商业35平方米、住宅1034.7平方米、高坪镇二村一社N-8-126号宗地3293.35平方米(工业用地),合计4363.05平方米一并转让给盛泰公司。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全部用于安置职工,转让土地用途为商住,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50年。

2000年6月22日,南充市国土局与盛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划转字第802号,将上述4363.0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盛泰公司。合同约定,本次转让的土地按批准文件为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50年,自2000年6月22日起算。

N-8-126号宗地土地使用证

2000年7月27日,就N-8-126号宗地(3293.35平方米工业用地),南充市国土局向盛泰公司颁发南充市国用(2000)字第18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建筑预制场,适用类型为出让。

南充市国土局在为盛泰公司办理上述土地登记手续时,将土地用途错误登记为“建筑预制场”,为此,2012年9月11日,原南充市国土局根据盛泰公司的申请,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N-8-126号宗地用途在土地证“记事”一栏中更正为“商业、住宅”。

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N-8-126地块用途的复函

2020年6月8日,针对盛泰公司《关于提请答复N-8-126地块权属用途的请示》,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阅相关土地登记档案,给盛泰公司复函【南市不动产函(2020)15号】,对N-8-126地块的商住性质和使用年限予以确认。

拟置换的土地被挂牌出让

嘉陵江东东岸指挥部是由南充市高坪区政府依法成立的机构,承接了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江东新区指挥部)的职能职责。

N-8-126号宗地修建了防洪堤

2002年,因整体规划和公益建设需要,江东新区指挥部占用了盛泰公司N-8-126号宗地4.948亩,修建了江东防洪堤。盛泰公司获房屋拆迁补偿255255.43元,土地未获任何补偿。

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土地置换协议)

2011年4月15日,江东新区指挥部与盛泰公司签订了《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协议约定,指挥部用高坪区江东大道D-2-2地块中的3.995亩,置换盛泰公司位于江东中路音乐广场N-8-126号宗地4.948亩土地。

2011年9月13日,高坪区政府向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充市自规局)发函,请求办理置换后的地块用地规划相关手续。

但是,置换用地规划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为此,盛泰公司多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还是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D-2-2号地块挂牌出让成交公告


D-2-2地块修建了农贸市场

2019年11月26日,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上述D-2-2地块(共计7.7535亩),经挂牌出让,净地出让给四川某公司。该地块已建成农贸市场,目前正在招商中。

法院判决给付土地补偿款

商住用地N-8-126号地块,被政府征收修建了防洪堤,置换的D-2-2地块,又被挂牌出让,建成了农贸市场,盛泰公司“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土地和补偿款,一样没得到。

2018年8月3日,“地财两空”的盛泰公司,将嘉陵江东岸指挥部、江东新区指挥部和高坪区政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起诉至高坪区法院,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N-8-126号宗地使用权补偿款1074万余元并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高坪区法院8月9日受理本案后,以本案涉及高坪区政府,该院不便审理为由,报请南充中院指定管辖。2019年9月24日,南充中院作出裁定,指定顺庆区法院审理本案。

顺庆区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6日、5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经审委会讨论,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盛泰公司起诉。

盛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充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民事案件,遂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顺庆区法院民事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

顺庆区法院立案后,依职权追加南充市自规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土地遗留问题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盛泰公司已经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已经包含了案涉土地的补偿款,其能否再主张案涉土地的补偿款”、“案涉土地补偿款的金额及盛泰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四个争议焦点,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土地遗留问题协议》系江东新区指挥部作为甲方与盛泰公司签订的行政协议,而该指挥部系高坪区政府设立的负责江东新区的统一开发建设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加之高坪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案涉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原则同意以置换方式收储,应当认定高坪区政府对该协议予以了追认,因此,高坪区政府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实质是国有土地被收回后双方针对土地补偿问题达成的补偿协议,协议中的土地置换是一种补偿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土地补偿协议需经有资格审批机关同意后生效,高坪区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有权有偿收回案涉土地,并与盛泰公司就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土地遗留问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坪区政府在案涉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对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盛泰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2002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收购拆迁协议、2003年5月2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未反映出对房屋之外的土地进行补偿的内容;2000年10月30日,南充国土局向高坪区法院作出的一份批复中,对案涉土地按照工业用地评估地价为27.52万元,该款也高于盛泰公司已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5.5万余元;2020年10月15日,南充市自规局向高坪区政府复函,明确该宗地的用途由建筑预制场更正为商住用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自2000年6月16日起计算,按当年商住地价格,显然未进行补偿;如果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包含案涉土地补偿款,那么高坪区政府和江东新区指挥部就不会在处理土地遗留问题过程中,与盛泰公司达成土地置换协议。为此,案涉土地未获得补偿。

双方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后,即按约定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进行了评估,南充市自规局明确案涉土地为商住用地,且评估时确定的容积率1.8和商住比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土地补偿款按照当时评估价格每平方米3262.30元进行认定,符合《土地遗留问题协议》的约定。减去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包含的一部分土地补偿款,计算案涉土地补偿款金额为9618858.93元。

高坪区政在签订《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后未及时对盛泰公司进行补偿,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考虑到盛泰公司在2011年4月15日签订《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后,即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了占有使用,直到2020年4月才将拟置换土地交还,因此在占有该土地期间实际已经获得了一定利益,按照损益相抵原则,在此期间盛泰公司的利息损失和其获得的利益相互抵消,故对2011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2日,顺庆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高坪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盛泰公司土地补偿款9618858.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618858.9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盛泰公司其他诉求。

顺庆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南充市中院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书

盛泰公司和高坪区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中院。2022年7月26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和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相同。

盛泰公司和高坪区政府又分别提起再审,2022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双方的再审申请。

检察建议:案涉土地应为工业用地

2022年9月1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盛泰公司向顺庆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050万余元。

2023年3月16日,顺庆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法官,主持由高坪区司法局、财政局、江东新区指挥部以及盛泰公司屈天喜等人参加的会议,协商政府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事宜,盛泰公司同意本息只要1000万元即可,其后,法院打印出执行调解书,但是,被执行人有关领导未签字,调解搁置。

5月15日,高坪区政府申请再审的代理律师给屈天喜发信息,提出一个折中处理建议方案,按2003年拆迁时点确定的商住性质计算土地补偿款,大约298万余元。把争议彻底平息了,如果可以,他给政府汇报争取。但该折中方案被屈天喜否定,“不可能接受,相差太悬殊”。

6月6日,南充市自规局收到南充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书》认定盛泰公司N-8-126号宗地3293.35平方米应为出让工业用地,原南充市国土局在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下在转让批复及出让合同(划拨转出让)中将3293.35平方米工业用地设定为商住用地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6月20日,南充市自规局向盛泰公司发出关于更正N-8-126号宗地土地用途登记的告知书,该局拟决定将该地块的商住性质更正为工业用地。

南充市自规局民事再审意见书第1-3页


南充市自规局民事再审意见书第4-6页

半年前的2022年12月21日,南充市自规局向四川高院递交《民事再审意见书》,指出:盛泰公司通过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取得N-8-126号宗地,土地用途为商住,供地方式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清晰合法;2012年盛泰公司申请办理N-8-126号宗地更正登记,原南充市国土局将土地用途“建筑预制场”更正为“商业、住宅”,符合当时适用的《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

屈天喜不希望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白条

“从2000年到今天,耗时23年,土地没用上,钱也没得到,官司打了5年,区、市、省三级法院依法裁判,总算让我看到了希望。现在,南充市自规局却又要根据《检察建议书》,将土地从‘商住’改为‘工业’!国家的政策和神圣的法律,怎么就像变戏法一样,说变就变呢?”盛泰公司董事长屈天喜,无可奈何,欲哭无泪。

姜彩熠:政府带头守法,维护司法权威

姜彩熠律师

姜彩熠系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中国法律年鉴》是经中央编委批准,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并组织编纂出版,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情况的大型文献。

《中国法律年鉴》对姜彩熠的评价是:姜彩熠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被媒体誉为“东北行政诉讼第一人”,是东北地区办理行政案件最早、最多的律师,办理了诸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全国各大媒体均有报道,对推动国家行政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对于盛泰公司的遭遇,姜彩熠律师谈了他的看法。

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就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从盛泰公司的诉讼来看,四川三级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纵观该案来龙去脉,姜彩熠对该案提出三个观点,他认为:政府两次征收土地程序严重违法,土地置换协议合法有效,检察建议与本案无关。

首先,政府两次征收土地,程序严重违法。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同时需要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诉权,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经济补偿,而且是先补偿、后搬迁。

当地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防洪堤,第一次征收盛泰公司房屋和商住性质的N-8-126号宗地,就没有依法按程序进行,如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公平补偿,就不会有10年后土地置换协议,以及五年之久的诉讼了。

对于拟置换的D-2-2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也未履行相关手续,把本应属于盛泰公司的商住用地,直接挂牌出让给一家公司。该公司成交该地块,属于善意取得,不可能退还土地,盛泰公司只能另行主张土地补偿款。因为通过上访、情况反映等多种方式主张权利均无果,所以才提起诉讼,并耗时五年之久,经三级法院依法裁判,获得961.8万余元现金补偿。

其次,土地置换协议(也即土地遗留问题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土地置换协议,实际就是土地补偿协议,属于产权调换,表面上看是行政协议,实际是民事协议,双方平等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级法院判决裁定对此也均有表述。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上述土地置换协议,不存在这五种情形,不可撤销。

即便存在可撤销情形,也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而且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所以,该土地置换协议不仅合法有效,而且不可撤销。

再次,检察建议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法院依法执行。

检察机关对南充市自规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认为,盛泰公司通过国企改制取得的N-8-126号宗地,原南充市国土局将土地性质从工业更正为商住,因无规划部门审批而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我认为,这个检察建议,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姜彩熠说,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是,N-8-126号宗地早在21年之前的2002年,就已被政府修建防洪堤而征收,征收后既未按工业用地给予补偿,也未按商住用地给予补偿,所以,这个时候研究该地块的性质,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盛泰公司2000年7月依法取得的南充市国用(2000)字第18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被撤销,而发放土地证是政府的一个行政行为,没有被依法撤销,土地证至今合法有效。即便是现在,也不能撤销该土地证,因为时间不会倒流。更何况,对于不动产行政诉讼最长时效为20年,也就是说,即便是将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也是发生在20年之前,而这个行政行为,依法不应当再发生任何变化,否则就是违法。

假如在土地变性过程中有关人员存在问题,也只能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即便是构成犯罪,最严重也就是滥用职权犯罪,该罪最高刑期10年,刑法追诉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根据南市土建(2000)112号文批准及划转字第802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案涉土地批准为商住用途的时间为2000年6月16日,至今已过23年;土地证记事栏中备注将土地性质更正为商住的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至今也已过近11年,均已超过刑事犯罪的追诉限期。同时,更是超过了行政责任的追究期限。

对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姜彩熠建议盛泰公司可以申请异地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将案涉土地性质批准为商住,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对还是错,都不影响原被告双方2011年4月15人签订的《土地遗留问题协议》也即土地置换协议的效力,检察建议不可能推翻三级法院根据这个合法有效的协议所作出的裁决,更不影响生效判决的依法执行。”

姜彩熠接着说道:“检察建议对于盛泰公司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顶多可以成为拖延执行的一个借口而已——而这个理由,又是站不住脚的。”(文/盛学友)

原文链接https://c.m.163.com/news/a/I9P4R1KJ0518X0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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