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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公司债权人陷入困境,破产管理人与投资人上演 “偷梁换柱”

2023-06-21 10:35:40 来源:搜狐

  在几经波动的经济周期中,“破产”、“烂尾”、“债权人权益”等关键词,都触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尤其是和公众切身利益十分紧密的房地产行业类破产案件,由于多涉及置业消费这类大额交易,且开发企业破产后随之而来的楼盘建设烂尾、如何保质保交付等等问题,影响冲击面十分深远,可谓是关乎众多准业主能否安居乐业、社会能否和谐稳定的大事。

  近日,河南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原股东向媒体反映,龙城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被洛阳市伊川县西仓村委会主任熊西干(地产项目合作方)伙同破产管理人、投资人海南康大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严重违犯法律规定,欺压、非法侵害龙城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不法行为使债权人遭受了巨额损失,造成大批债权人上访。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返还款被非法挪用 龙城公司遭破产重整

  2011年底,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云涛)与熊西干(时任西仓村委会书记主任)签定《联合开发协议》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凤山龙城”,占地65亩,合作协议载明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70年使用权,建筑面积为16.7万㎡;村委会负责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及住户安置补偿等,负责办理65亩土地资金,并承担办理商住土地手续的一切费用;项目建成后,村委会享有20%的住宅和80%商业铺面的权利,龙城公司利用开发资质销售剩余权利。

△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任西仓村委会签定《联合开发协议》

  2014年12月,龙城公司经过招拍挂程序,取得6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伊政国有(2014)第YDJ2014-05号】。由于西仓村委没钱龙城公司全额垫付了3077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当时伊川县委、县政府151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列为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地块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70%返还到西仓村2100万元,用于拆迁安置,西仓社区获得政府2100万元土地返还款,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但是,西仓村熊西干竟挪用了该款项,致使该项目土地上13户村民住宅至今未能拆迁,导致已规划的8、9号楼没法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月10日,西仓社区就曾向伊川县国土资源局递交过信访评估证明,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征用的村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全部补偿到位,村民及村民代表对补偿无异议,请求办理土地用地手续。2014年6月5日,西仓社区又以及时安置需搬迁企业和地面附属物补偿,以使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向伊川县人民政府递交申请返还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地块出让金的请示报告。

△估价报告

  那么用于拆迁安置的土地返还款究竟用在了哪里?对此,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时间过去太久,对于该项目的信访评估证明已不清楚,而所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需咨询财政局。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则回应称,需要通过政府部门来进行对接。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干部挪用土地出让金,以挪用公款罪处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15年该项目陷入停滞状态,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3月24日,伊川县人民法院裁定龙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之所以被裁定“重整”是因为龙城公司尚有许多优良资产可供支持后续开发并产生盈利偿还债务,该资产包括2、3、5、6、7号楼中未销售的约500套住宅及商铺,以及规划待建的1、8、9号楼所在的土地,其中,1号、8、9号楼可产生5000万元的盈利,项目如能合理有序的运行,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本金,龙城公司也将摆脱困境。

  永晖律师事务所登场,重整涉嫌程序违法

  龙城公司至少历经4任破产管理人,重整久拖不决。现任管理人为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就任后,即与康大公司、西仓村委会沆瀣一气,立即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全面配合康大公司和西仓村的要求。

  一、将原债务人股权、法人代表强行过户给康大公司;

  二、将项目1号楼土地已规划可建46312㎡住房从破产重整资产中分割出去;

  三、管理人在没有认定西仓村合伙人身份所尽义务的情况下,凭空分给西仓村140套住房、13000多㎡门面房;

  四、无视国有土地证产权,让西仓村委会凭空提出8、9号楼土地已规划可建23040㎡住房不属于龙城公司,属于西仓村委会所有并擅自批准私自建房占压规划红线;

  五、隐瞒公司资产,将38912.53万元资产评固为22666.83万元,1.6亿资产不翼而飞,严重侵占了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据此给出结论,“以上不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把本属于龙城公司破产资产的优良资产就这样给消失了,导致龙城公司资产两亿资产丢失,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遭受了巨额损失,大批债权人上访不断。

△债权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理解与适用解释到:“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意味着债务人财产减少,从而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专家分析,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熊西干和海南康大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涉嫌侵权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破产重整程序中,各方都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利益,不接受其他利益的干扰。

  2020年9月7日,中国网发表一篇特稿文章《伊川县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补偿款疑似被挪用致工程烂尾 公司破产重整4年未果》就龙城公司“破产重整方案的公与不公”、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保护提出质疑。文章指出,破产企业存在优质资产被转移、资产大幅减值、关键时期财务数据不公开等现象。

  专注破产案件的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虽然现在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的企业很多,破产重组也成为一个常态化的流程,但整个重组过程对债权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且在重组中债权人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受偿。因此只有充分保障上述几个要素,做到实体和程序都公正合法,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龙城公司法人代表于先生称,公司资产现在全部由管理人进行处置,自己可以例席旁听债权大会,但却没有发言权。

  “龙城公司的破产重整纯粹成为熊西干伙同破产管理人、投资人强取豪夺的舞台,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身为管理人明目张胆藐视法律、知法犯法。试问,龙城公司破产是谁在破?为谁破?破给谁?”龙城公司一原股东一语道破。

  我国《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凤山龙城项目债权人谷社伟等一众人为维护该项目的合法债权权益上访被伊川法院以拒支罪的名义判刑六个月后,此事件从此导致其他众多债权人万马齐喑,不敢再与该利益集团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抗。

  转眼又二年过去了,原来帐上还有3000多万元,后又销售4000多万元,未经债权人监督,帐目不但混乱资产还越来越少,债权人、施工方拿不到钱,管理人与投资人相互利益纠纷不清,由于前期分割破产重整资产不公,导致恶性循环,问题不断,如若再次破产清算,势必造成一百多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届时恐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

  “他们目的就是为了摆脱监督,让他们任意宰割凤山龙城项目这块'唐僧肉'”。讲述时,龙城公司债权人们无奈和愤慨溢于言表。他们诉求: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查清、纠正管理人的严重违犯法律规定事实,依法纠正错误,收回洛阳龙城公司经营权,收回违法分配的资产,恢复原债务人管理权,在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的监督下,半年内公平公正确保债权人本金100%偿还和施工方应得的全部工程款,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恢复龙城公司工作组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凤山龙城项目未尽之事,清偿所有债务和交房给群众,切实解决这遗留已久的社会问题!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破产管理人应当做到公正、廉洁、透明地处理破产财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程序,不得在破产重整中偏袒利益相关方,更不能干预法院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家对于破产重整的激励政策日益完善和支持力度也在逐渐提高。希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破产制度,增强对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关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关注。

  原链接:https://www.sohu.com/a/687589705_12135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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