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零容忍” 助力依法监管资本市场
解读案例:广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康美药业案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被严惩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后,康美药业因年报虚假陈述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成为新证券法确立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于实践的第一案。 对上市公司法律责任的追究,并没有止步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以马兴田等12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康美药业判处罚金500万元;对马兴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他公司高管人员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对康美药业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对于证券市场的刑事治理,在两个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一方面,高管人员不能躲在上市公司名义后逃避责任。虽然康美药业已经被证监会处罚,并以单位名义承担了巨额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公司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就到此为止。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在惩罚单位之外,还要追究对单位的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正是通过“关键少数”的决策形成的,其犯罪行为也是在这部分人员的领导、指挥或至少是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办理涉上市公司证券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该案中对马兴田等人的追诉和判罚,能够切实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压紧压实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面对上市公司出现的大规模财务造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难辞其咎。上市公司是否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被广大投资者作为投资依据加以信赖,都需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尽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这些中介机构可谓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制度等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在该案中,“看门人”的渎职行为,是上市公司得以使用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为中介机构合法履职敲响了刑罚威慑的警钟。 证券市场聚集了各类投资者的财富和信心,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最高检于2021年9月正式设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之后,各方密切协作配合、凝聚法治合力,依法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康美药业案是在最高检直接指导下,由广东省检察机关全力查办的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该案的办理传递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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