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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洗钱上下游犯罪链条

2022-12-14 14:09:3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把反洗钱工作作为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并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202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

  上游犯罪:非法集资犯罪

  洗钱手段:利用虚假股权交易帮助集资诈骗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7000万元买来的公司,200万元就卖了?

  7000万元买来的公司,案发前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这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虚假股权交易帮助集资诈骗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案件。11月3日,最高检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该案位列其中。

  办案检察官介绍,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类型,也逐步成了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常见方法,频繁、显失公平地转让股权、虚假投资股权等“交易”行为是洗钱的重要手段。

  非法集资“爆雷”后隐匿资产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华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16年8月,由于华某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为隐匿上述资产,指使丁某环、朱某(二人分别是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资款投资成立的H公司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虚假出售以其儿子名义持有的Z公司股权(白某青此前使用非法集资所得7000万元收购了Z公司及其子公司J公司)。丁某环请朋友鹿某以虚假收购股权的方式帮助代持Z公司股权,并承诺支付鹿某5万元好处费。

  “在白某青收购Z公司时,其子公司J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进入公示阶段,一旦牌照获批,公司的股权都将会大幅升值。”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白某青并不是真正放弃Z公司这棵“摇钱树”,但为了虚构鹿某出资收购股权的假象,还是让丁某环、朱某从华某集团财务人员处领取了他提供的现金200万元,丁、朱二人将这200万元存入鹿某的银行账户,后该笔钱由鹿某转回到白某青控制的账户。经过这样一番操作,资金交易记录就伪造完成了。2016年11月9日,在鹿某与白某青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Z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鹿某。

  锁定7000万元的大额可疑交易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办理难点是穿透式追踪资金去向,这也是挖掘下游洗钱犯罪的侦查出发点。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东城区检察院专门设立了资金流向调查分析小组,充分运用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分析方法,重点对非法集资所得及其收益开展资金查控工作。这7000万元的大额交易,正是专案组重点关注的大额、可疑交易之一。

  随着专案组查证的深入,白某青花大价钱收购的Z公司和J公司转让事实也浮出水面。转让时间正好是在案发前,且7000万元买的公司200万元就卖了?经查,该“交易”不仅呈现出“高买低卖”特征,还有鹿某用于支付200万元的账户突然出现柜面大额存现、资金快进快出等可疑交易特征。检察技术人员及时介入后,通过白某青的聊天记录发现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鹿某后,白某青仍要求朱某帮助其寻找买家收购公司,进一步证实了股权交易很可能是假的,白某青是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丁某环、朱某、鹿某等人涉嫌协助白某青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要求公安机关就丁某环等三人涉嫌洗钱犯罪线索进行核查。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丁某环、朱某、鹿某立案侦查。

  锁定证据,激活“情节严重”法律适用

  “我怎么知道白某青收购公司的7000万元是哪里来的!我不构成洗钱罪。”丁某环、朱某到案后均辩称自己对钱款性质以及虚假股权交易不知情。后对鹿某的指认、检察技术恢复出的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专案组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的华某集团会议纪要、涉案公司员工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研判,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丁某环、朱某明知交易的股权来自非法集资款项,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鹿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的公司股权来自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但能够证明其应当知道来自犯罪所得,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达到7000万元,犯罪嫌疑人的洗钱行为造成上游犯罪部分重要事实无法及时查处,导致巨额非法集资款无法追回,严重妨害司法及金融管理秩序,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后果严重,应当认定为洗钱罪“情节严重”。

  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某青提出上诉,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洗钱罪判处丁某环、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万元,与其二人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丁某环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350万元;对朱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354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首次在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中“激活”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法律适用,充分体现反洗钱的司法打击效果。

  上游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洗钱手段: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钱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源和性质

  丈夫头一天被刑拘,妻子次日将公司钱款转走

  “这是我们院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该案能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我们很开心,但办案时压力非常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小丹说起两年前办理的李某华(系涉黑主犯李某妻子)涉黑洗钱案时仍记忆犹新。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宁都县石上镇林业并涉足采石场、房地产等领域,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滥伐林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李某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经营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

  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对李某所涉多起犯罪立案侦查;5月2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当日通知李某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李某已将公司对公银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华保管。5月25日,李某华要求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供她使用,并分别于5月27日、28日从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34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6月21日、24日,李某华又从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40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李某华将其中的141万余元用于支付李某所办工厂经营费用、贷款等,剩余的598万余元由他人取现后交至其手中,她将这些钱款予以隐匿。

  宁都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后,引导侦查机关对涉黑资金流向及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进行梳理,并会同侦查机关商请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建立追踪洗钱犯罪资金去向的绿色通道,通过串联资金流向,查明涉案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740万元犯罪所得的流转情况。

  2020年8月17日,宁都县公安局以李某华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李某华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辩称她转移资金时侦查机关仅认定李某涉恶,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的,未认定为涉黑,她对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将相关账户资金转移、提现均是用于李某名下公司的经营及还款。

  经过综合研判,该院引导侦查机关从案件细节入手,深挖李某华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

  经过扎实调查取证,最终证明李某华明知李某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知道李某在案发前交予她的公司银行账户中的740万元系李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所得,仍然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次日将该740万元以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进行流转的事实。

  2020年11月10日,宁都县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李某华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华提出上诉。2021年8月27日,赣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犯罪:贩卖毒品犯罪

  洗钱手段:收到转账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赃转给他人

  “一案双查”:上游犯罪和自洗钱犯罪均被追责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而这起“自洗钱”案件正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检察院查办的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1年4月7日晚,冯某才正实施毒品交易时被伊宁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侦查机关查明,当年3月至4月,冯某才先后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毒赃1.23万余元。

  2021年7月14日,伊宁县公安局以冯某才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自洗钱’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案件时,要根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去向,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所以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就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他们在审查时发现,冯某才在收到他人转账的毒赃后,都会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有洗钱嫌疑。然而讯问冯某才时,他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伊宁县检察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会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此外,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

  办案检察官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他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

  2021年8月13日,伊宁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冯某才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前,冯某才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0月13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除了要审查客观行为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故意,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一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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