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陷“泥潭”一名云南企业家的10年诉讼路
年近60岁的董学和已在商海打拼40年,却因为十年前的一次房地产投资,陷入股权纠纷“泥潭”,自己一手打拼的事业也几近荒废。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实名举报案审法官、质疑判决不公正。十年来,董学和奔走在浙江、云南多级法院,走上了漫漫的维权路。 据记者了解,董学和的实名举报已经引起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重视,该法院回复记者时表示,“董学和已就上述合同纠纷案申请涉诉信访复查,案件处于审查中”。 “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将坚持到底。”董学和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笔转移的债务 2010年1月18日,郑崇光、林筱玲转账给董学和4000万元共同投资入股云南采莲湾房地产项目。其中郑崇光投入2544万元、林筱玲投入976万元,两人计3520元,丁琦投入480万元。后因该项目是商业地产,存在亏损风险,郑崇光、林筱玲决定退出采莲湾项目,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董学和。 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三名共同投资人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书》并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 该协议书特别约定“首次支付时,董学和应将郑崇光应享有的人民币2544万元中的1304万元直接转入丁琦的账户中,作为偿还其向丁琦的借款及利息。” 董学和告诉记者:“按照约定,我于2014年1月13日和18日分别付给李小婉(记者注:李小婉系丁琦的母亲)200万元和600万元合计800万元之后,因丁琦早在2013年借我400万元,法院也有生效判决,丁琦一直没有支付,我要求在支付剩余款项时进行抵扣,丁琦不但不同意抵扣,还拒绝归还400万借款。所以就没有给丁琦支付剩余的504万元,因协商未果,故丁琦将剩余未支付的504万元起诉至法院。” 在董学和提供给记者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01民终5063号”判决书中,法院确认郑崇光的2544万元收购款中的1304万元已经在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已经发生实质上债务转移给了董学和,属于新的债务关系。“《股权收购协议书》签订后,董学和在支付郑崇光的股权收购款时,应该扣减1304万元”。 一张隐形股东的承诺书 2014年11月20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三人签订《补充协议书》,就股权收购的收付款情况进行了新的约定。但是郑崇光的隐形股东赵汤进此时还被“蒙在鼓里”。 其实,早在2013年4月20日,郑崇光的隐形股东赵汤进就以《授权委托书》形式确认了自己的存在。郑崇光在2013年12月3日向赵汤进写证明,证明赵汤进为真实投资人,并注明“实际赵汤进投资为910万元,如果归还投资权益时,请直接将赵汤进先生的投资权益汇到股东赵汤进先生账户上”。 但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郑崇光并没有得到赵汤进授权,自己就代表赵汤进处置了其投资款及收益。赵汤进发现后为了挽救自己的投资款,阻止郑崇光的“无权”行为,于2014年12月5日向董学和出具承诺书载明“博欣公司投资的款项中,有赵汤进的投资款910万元。2013年12月退股,赵汤进未到场有异议,要求董学和暂停向郑崇光支付。赵汤进愿承担赔偿暂停支付给董学和造成损失”。 2015年1月4日,赵汤进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次的审理判决,上述事实在判决书(2017)浙03民终4788号得到了证实。该判决书显示,郑崇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所为,未经原告赵汤进追认,《补充协议》对赵汤进不发生效力,不具约束力。法院同样支持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条款,收购款由董学和直接向赵汤进支付,判决“董学和向赵汤进支付收购款910万元及收益473.6万元,合计1383.6万元,及利息473.6万元”。 董学和表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签订的内容,自己在支付郑崇光的股权收购款时,应该再扣减法院认定的1383.6万元。 一纸会议纪要 2015年12月26日,由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三方在杭州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再次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认定。而在此前,法院也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最后的认定和判决已执行完毕。 该《会议纪要》确认总金额为5368万元;代郑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万元;扣赵汤进910万元;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共同讨论一致同意。余额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 据此《会议纪要》核算,郑崇光的收购款余额是3868万元减去李小婉1304万元和赵汤进1383.6万元(910万元是投资本金),再减去免除的576.5万元和郑崇光收到的875万元现金,最后相当于董学和多付了郑崇光271.1万元。 一场错综复杂的争议 2019年7月31日,郑崇光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董学和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收购款且数次违约。 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董学和要在2014年11月21日前支付郑崇光和林筱玲4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郑崇光和林筱玲2600万元人民币,剩余800万元收购款乙方可以给予免除。 《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仅限于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人,对其他人不具约束力。郑崇光所能处置的款项只能是自己那部分。 在董学和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其在扣减掉丁琦的13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6万元后,截至2014年12月20日,他实际已支付郑崇光现金715万元。其剩余的465.4万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违约的情况下,按照郑崇光和林筱玲所占股份的比例,郑崇光占减免800万元中的576.5万元,林筱玲为223.5万元”。进行扣减免除576.5万元后,截至《补充协议》时,董学和已经多支付郑崇光收购款111.1万元。再根据董学和提供的付款凭证显示,在签订《会议纪要》之前,董学和又陆续向郑崇光支付现金130万元,《会议纪要》签订后董学和又向郑崇光支付了30万元,合计160万元,此案中“郑崇光收到董学和的收购款现金总计为875万元(715万元+160万元)” ,“根据《会议纪要》核算,董学和多付了郑崇光271.1万元(111.1万元+160万元)”。 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8257号的判决书中,法院以《补充协议》签订时,董学和实际支付给郑崇光的钱款为依据,并采信了证人施洁慈(注:施洁慈为《会议纪要》记录人)与书证《会议纪要》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不相符的证言,认定董学和违约,并没有将郑崇光无权处置的赵汤进和丁琦的部分按照《股权收购协议书》进行扣减。 对此,董学和质疑道:“施洁慈在出庭作证时未完整反映《会议纪要》签署时的真正意思,并与对方存在利益关系,而法院审理时却采信了该证言,在庭审中存在不公正判决,导致我无故背负巨额债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针对本案也指出,《会议纪要》作为书面证据实为一个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记者试着联系郑崇光、林筱玲等,想就董学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但无果。 在采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过程中,法院通过邮件回复记者称,“董学和已就上述合同纠纷案申请涉诉信访复查,案件处于审查中”“董学和诉郑崇光、林筱玲确认合同效力案,系上述案件的关联案件,现处于一审审理中”“由于案件处于相应程序中,目前无法接受采访,待有结果之后,会主动告知”。 据了解,由于董学和的此次股权收购,所引发的关联案件多达十几起,但他依然相信法律,坚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李祥 来源:https://m.toutiao.com/is/rVAMMv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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