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乡镇一干部退休4年后经商借贷被追诉涉嫌受贿
关注提示:江苏镇江市扬中退休干部施源因经商借款接受监察留置措施,后移送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向京口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指控被公诉人施源退休前利用担任扬中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资产改制、人事任命等工作过程中为许荣军、陈某某提供帮助,后来经商所谓的借款是退休前约定的贿赂人民币102.2万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施源当庭驳斥,翻供公诉人指控都不是事实,7份认罪材料都是假材料、假证据链,是在刑讯逼供之下,疲劳审讯、剥夺睡眠等种种违法手段之下被迫违心做出的所谓供词。施源当庭指出公诉材料指控的内容是在违背真实事实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人金娣电函。 近日,小编收到一份难以置信的特殊投诉求信,这份求助信的内容使人深感震惊,在这个法制社会之下江苏镇江市是否真的会发生为了办案而办案,或者是为了完成反腐倡廉抓个退休十多年的人员来完成办案任务。小编对此表示疑惑万千,那么小编就与读者一起读读庭审中金娣作为被公诉人施源妻子记录下来的内容:2023年11月29日我丈夫施源在被关押242天后,在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所谓的涉嫌受贿犯罪。庭审前法警押着我丈夫施源接受审判时,一眼看上去我差点没认出面无血色,神色焦灼的丈夫施源。 我和亲戚、朋友旁听了整个案庭,公诉机关指控施源在2014年收受许荣军100.2万元,说是许荣军要感谢施源在2008年企业改制中给他提供了帮助,让他发了财,所以要以借为名送给施源100.2万元。而事实是,这笔钱是华源酒业有限公司向许荣军借的。将这样一笔华源公司的借款,非要诬陷成施源受贿,我实在是想不通,施源到底是得罪了谁。 庭审中施源说,因他依法举报扬中市放高利贷的某某某结下了仇恨,仇家花420万元收买了镇江市司法机关某某某,运作司法权对他进行打击报复,所致监委将供销社20多年来的财务帐簿全部带走调查,没有查到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监委不死心,对施源进行留置,在留置期间同样没有查到施源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监委将一笔2014年1月份许荣军向施源汇款 100.2万元(可实际是华源公司的借款),逼迫施源说成是以借为名的受贿。 施源在庭审中控诉:施源受到了刑讯逼供审讯,到第18天时施源的生理和生命已经到了极限,摆在施源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就是他死;另一条就是他坚信身后的家人、强大的社会力量会帮他伸冤,所以施源必须活下去。在此之后,他决定按照审讯人员的说法去说,按照审讯人员的说法承认,不管对与错,都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做。 施源在这 18 天中,每天在一个小圆凳上坐17个小时,不允许闭眼睛,晚上最晚至深夜12:30。施源坐在小板凳上,没有靠背,旁边站三个人,强迫施源腿要伸直,到后期施源都站不起来了,讯问结束后被两个人搀扶回睡觉的地方,施源的屁股全部烂了,肉和衣服粘连,没有办法洗,无法入睡,每天3班审讯,24小时都有人看守。 施源每天早上6点钟到审讯室,9点才来人审讯,23:30结束,中午就是吃饭,都是坐在小凳子上,每天长达17小时左右坐板凳中途不能睡觉。施源臀部受伤,医生同情施源,给了他纱布、膏药。施源是从“文化大革命”过来的人,曾经看到过类似的情况,但是此后再也没有看到。审讯人员审讯中反复对施源说四句话:第一句话,我们要让领导满意;第二句话,我们要好的交代;第三句话,我们只是办案;第四句话,你就认命吧。你承认了可以放出去,而且承认了,判刑时我们也可以帮你争取缓刑,可以取保,甚至不起诉都可以。审讯人员说如果你不承认,我们会把你儿子和媳妇搞来,施源很怕审讯人员为难自己的儿子。施源的案子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成立专案组调查的。施源已经退休14年了,一定要追溯到10多年前任职期间,套装退休后经营的行为来定罪很是蹊跷。 镇江市相关部门在扬中市已经明察暗访了一年时间,并没有找到施源有违纪违法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施源留置,拘留,这是有人串通司法人员陷害施源,所谓的证据,没有一件是事实。他们把施源都查透了,只在施源的银行流水里发现了这一笔100.2万元,因此围绕这个来编织假的证据链。据施源在庭审中反映,施源从未利用职务便利向许荣军提供过帮助,更不能收受许荣军的钱财。施源在退休后被人拉去一起经营了个小酒厂因资金短缺公司向社会融资,所谓的受贿100万元是公司向许荣军借贷,只不过当时款项汇入施源个人账户,施源才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随即施源将借款汇入公司账户。现在相关部门用正常的生意经营借贷的事情,强行算成十多年前在职时的交易来定施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真是奇冤。 2008年-2009年施源担任扬中供销社党委书记期间,下属企业扬中江荣化学化肥公司改制,这个决策是当时扬中市政府的决策,所有涉及改制的工作都需要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并需要经过供销社党委会集体开会形成方案,并不是施源作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拍板的。许荣军是江荣化肥厂的承包者,在企业改制公开公告发布后,没有其他人参与投标,那么许荣军就是唯一的人选。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第一轮报价评估价402万元,施源派供销社副主任同时也是许荣军的同学陆某去做许荣军的工作,让许荣军以402万元改制下来,但是经过多轮谈判也没有谈妥,许荣军嫌价格高不同意改制。不得已供销社再次召开党委会,会上决议第二轮报价为295万元,实际成交价是365万元,由施源出面与许荣军谈成了价格。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施源唯一与许荣军接触的就是这一次谈判,除这次谈判以外施源和许荣军无任何接触或联系,就是这次谈判施源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许荣军提供过帮助。施源反复强调这笔钱是借款,但是审讯人员对他供述的借款事项拒绝做笔录,并且检察院对施源做的关于借款的6份讯问笔录不向法庭提供。 改制后于2013拆迁时许荣军获得了1千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2011年施源退休以后,在华源酒业担任负责人,2014年1月8日,华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店长杨和平(现已去世)与许荣军商量借100万元,利息按照华源公司的一贯规定收取12%(华源当时有大量的向社会融资活动,利息都是12%,许荣军提出要求由施源或者负责人担保,做为出借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所以施源当天从外地赶回扬中,同意由施源的名义,让公司财务用施源的身份证到建行开卡(办卡是本人和许某某一起在建行办理的,当时有朱林在场),第二天,许荣军要求施源出具借条,施源手写了借条,并按照许荣军的要求加盖了华源公司担保的公章。这笔款的性质实际上是华源公司的借款。许荣军借贷给华源公司让施源来做担保或者是背书后于 2015年从华源公司拉走了价值6.4万元的酒,系用实物抵这笔借款的利息,足以看出这笔款项是借款关系,否则哪有利息一说。 2016年以后,许荣军一直通过施源向华源追讨这笔借款,当时施源已经离开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已经出现经营不善问题,施源意识到这笔借款牵涉到了自己,所以施源不得不介入这笔借款的归还问题中,于是施源协助许荣军一起向华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闵俊华追讨这笔借款,闵俊华通过其控制的永成公司归还许荣军20万元借款。由于永成公司与华源公司是关联公司,所以2017年由永成公司汇给华源公司20万元,华源公司汇款还给许荣军20万元,备注“还款” 。2022年许荣军通过法院起诉施源,要求施源还款,并且由华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这一笔再清楚不过的借款,司法机关非要歪曲成贿赂款,我认为公诉机关定罪的逻辑是解释不通的。 关于施源经营借贷现被以受贿如何定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以借款名义收受的财物,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以借为名向他人收取的财物,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应当认定受贿。但这里有个关键的词,即在受贿的时候要有职务,要利用职务为他人牟取利益,才有可能成立以借为名的受贿。那么施源在收到100 万时,他已经没有职务,很多领导干部在职时,想拿钱又不敢拿,所以打个借条,以规避法律。施源借钱的时候已经没有职务,谁会向他行贿?再退一步讲,许荣军至于傻到为了省50万改制费,而花100万行贿;再有是谋利时无共谋,有的领导干部想拿钱又担心,所以商量好,等退休了再拿钱。最高法院也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请托人牟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以后收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罪处罚。如果施源必须在 2008年改制的时候,就和许荣军商量并约定,等施源退休后送施源100万元,要有这个过程,才能成立退休后受贿,但是很显然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这个情节,也不符合退休以后受贿的特征事实。 这个案件借款事实很简单,但是说成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很难。“规避法律”这四个字是这个案子中万能的理由。任何与常识常理不符的现象,都用为了规避法律来解释。如果真要规避法律,许荣军直接拿100万元现金给施源不就可以了吗?哪有为了规避法律,却从银行汇款留下永远的证据的。 施源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链都指向是借贷关系,只有案件讯问人和公诉机关为了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费劲心力将一起经营借贷办成涉嫌受贿罪。最后,恳请尊敬的各级政法委、检察院、人民法院领导及媒体关注施源的案件,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还施源清白,让我们恢复对司法的信心。(编辑:小 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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