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在抚顺遭遇上亿元诈骗 报案三年 办案单位涉嫌超期办案 重罪轻查
近日,浙商于有利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其在“雷锋精神的故乡”辽宁省抚顺市遭遇上亿元巨额连环诈骗,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已三年,公安局刑事立案已超二年,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一直未釆取强制措施(近期才监视居住),使其长期逍遥法外,任由涉案同伙串供和活动;并且根本没去查封冻结扣押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追赃,存在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的可能,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相关办案单位存在互相推诿,不作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的规定,严重超期办案,涉嫌有罪不查、重罪轻查等失职渎职问题。 于有利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抚顺市纪委监委、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抚顺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重视,能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此事,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并予以纠正,替他讨还一个公道,于有利愿意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的,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于有利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我是于有利,浙江宁波人,一直从事经商和投资。因为儿子战友的关系,与抚顺市马新红结识,她劝我在抚顺市当地投资,我想这里毕竟是“雷锋精神的故乡”,心里还是有些安全感的,却不料遭遇对方巨额连环诈骗,使我遭受上亿元的损失。2021年8月我向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初查后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再向抚顺市公安局复议也是维持不予立案,2021年10月我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复核,同时向新闻媒体反映了情况,他们也帮我们先后向辽宁省政法委、抚顺市委宣传部、抚顺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做了投诉和呼吁,才引起了各方重视。辽宁省公安厅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复核期限,2021年11月辽宁省公安厅复核后撤销抚顺市公安局原先维持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决定, 随后抚顺市公安局撤销原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但直到2022年6月才对马新红涉嫌合同诈骗重新立案,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专门成立专案组查办此案,期间还另抽他人再次组建专案组。公安局一直号称案件在调查中,并曾数次让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阅卷,但在2024年4月才对马新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24年6月此案移送新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一直拖延至今。 在我遭遇的这个连环诈骗事实中,马新红先以石墨电极合作加工的名义,让我方出资4800万元,并在数月后谎称“已盈利2000万元,下个月还有2000万元盈利,这些投资就基本回本了”。然后以此行业盈利前景好,并且咱们都赚回本了等说法诱骗我迅速收购她与敖井德(抚顺人,马新红同伙)等人成立的隆瑞碳素公司,将该公司60%股权以8500万元价格卖绐我们。事后我才终于发现这是一个连环骗局。 马新红所声称的已赚了2000万元,下月回本这些说法根本是子虚乌有的,并且这些4800万元加工的产品也被她与敖井德全部转移、侵吞(仅余200余万元货物被我方扣留,协助我方扣留的大维公司还被她们起诉),我方的4800万元出资基本上血本无归;至于让我方收购的碳素公司更是一场笑话。 马新红、敖井德等人将一个已经被抚顺国土部门以非法占地为由,下达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地并恢复原状(即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马上将一无所有的一家碳素厂 (抚顺市隆瑞炉料厂,下称隆瑞厂),进行改头换面、移花接木、偷梁换柱,快速在工商登记机关将隆瑞厂注销,又火速在四天后在同样地址注册一个同名公司(抚顺市隆瑞炉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抚顺市隆瑞碳素有限公司,下称隆瑞公司),这个新注册的隆瑞公司与原先隆瑞厂二者的注册名称几乎一样(只不过一个叫厂,一个叫公司),注册地址一样(敖井德的外甥关鹏为此特意伪造了一个假房产证),此外经营范围也一样。这样他们就可以指鹿为马,谎称这个新成立的隆瑞公司就是原先的隆瑞厂更名, 所以各项政府审批手续都是齐全的;而实际上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都是嫁接的,全是隆瑞公司冒充顶替隆瑞厂,甚至在2021年,英瑞环境公司只能向隆瑞公司出具隆瑞厂竣工环境验收表,而此时隆瑞厂已注销二年多了,后来英瑞环境公司跟我们说:当初申请环境手续的是隆瑞厂,现在竣工环境验收还得是隆瑞厂,不能写成隆瑞公司,不敢混淆,怕有责任。 在2018年11月-12月期间,我及呼市、青岛等几批朋友数次到厂考察时,反复看的都是这一个厂子,却不知道她们是将隆瑞公司冒充顶替隆瑞厂对我进行诈骗。 她们把这个要被政府拆除、没收的隆瑞厂资产改头换面后,包装成新公司隆瑞公司的资产(实际上从工商注册文件、相关法律文件、财务记账处理上看,两者资产毫无关系,并且隆瑞厂的地上资产已经被政府没收),将新公司隆瑞公司吹嘘和包装成一个前景光明的企业,从而以巨额溢价将这个刚成立的一个多月、股东没有出资的空壳公司估价1.4亿人民币(隆瑞公司章程规定股东3000万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为2068年前,在收购时,财务账上仅显示原股东才出资190万元),马新红和敖井德等人将其中60%股权卖给我方,企图从中诈骗我8500万元,我为此被骗去了5000万元(我让儿子直接汇给敖井德2980万元,加上马新红称从我汇给她的委托加工资金中拿出2020万元支付给敖井德,敖井德也给她出具收条),他们还一直在向我追讨所谓的股权转让尾款3500万元。 此外我五年前借给她的500万元,也被她用这个隆瑞公司10%股权抵顶了债务,也是一钱不值。 也就是说这么一个明显的连环巨额诈骗案件,抚顺市当地公安机关一开始却轻描谈写,不予立案,对我方举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抚顺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拿明显不符合法律常识的理由来搪塞我。在省公安厅纠正以后,隔了半年才重新立案,办案节奏还是拖拖拉拉,在有明确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迟迟不采取拘留逮捕等手段,拖延两年才监视居住,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不但相互串供、转移赃物,并在我方已经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前后,还陆续将我方4800万元出资形成的货物明目张胆的扣押变卖,完全视国家法律为儿戏。甚至更恶劣的是在2022年9月,马新红、敖井德等人还到内蒙古通辽市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反过来诬告我方变卖他们的财产,让当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三番五次调查我方。虽然我方说明情况,洗刷了冤屈,但仍可看出这些犯罪分子是多么的凶狠歹毒。之后他们又变换另一套作法,在通辽市当地法院对第三方大维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称第三方大维公司协助我方扣押货物(即马新红等人诈骗我方的财产),要求大维公司赔偿她们损失,竟然还胜诉了。虽然他们直接起诉的大维公司,但是大维公司是知道我方是真正的投资方和货主才协助我们扣货的,我们已经明确通知马新红等人及大维公司、当地公安机关,这些货物属于已经被立案的诈骗财物。结果在马新红等人的运作下,当地法院明目张胆的判决。判决大维公司败诉并赔偿马新红等人的损失,诈骗分子诈骗的赃物被受害人扣留,竟然在司法机关的保护下被追讨,这简直成为中国司法界的闹剧和笑话,这显示了内蒙古当地司法机关的司法不公,也显示了抚顺市公安局长期不作为,既不追赃,不查封冻结扣押赃物,从而避免被害人资金流失、换回减少损失;也不深挖犯罪线索,早日固化证据;也不尽早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并任由涉案同伙串供和活动;这也是抚顺市公安局无限期拖延案件导致的恶果。 我方了解到马新红2021年初受抚顺市纪委监委留置审查一段时间,是马新红收取某落马官员的628万元的巨额贿赂,马新红应涉嫌构成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或诈骗罪,但其将628万元赃款退赃后(敖井德为其支付),什么处理也没有就放人了。 在2019至2021年我方委托隆瑞公司加工小规格石墨电极,我方支付1,800万元资金,但拿到资金后,马新红又私自挪用、侵占隆瑞公司15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个人购车、购房,涉嫌职务侵占罪。 马新红在2019年时还以合作加工石墨电极的方式诈骗他人300万财物,对方已报案,也未处理。 马新红以上这些都涉嫌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多起罪名,而公安机却没有追究。 我去找办案单位了解案情迸展时,现场就有马新红找的公安内部人员打电话给办案人,询问案情细节。 敖井德不但与马新红共同侵吞变卖我方4800万元资金的货物,他还是当初隆瑞厂及隆瑞公司两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将一个要被政府拆除、没收的隆瑞厂注销,改头换面后,包装成新公司隆瑞公司卖给我方这个骗局,他肯定起主导作用(两个企业他都是大股东),或者说他得点头同意才行。并且马新红明确说我们是买敖井德的股权;股权款也是我方直接汇给敖井德2980万元。显然敖井德是涉嫌诈骗的核心人员,但办案单位仅找敖井德询问几次,便再无下文。听说敖井德亲戚以前曾是给抚顺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开车的,现在还在公安队伍,敖井德另一亲戚就是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又借调纪委),光在当地政法队伍就有好几个亲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认为马新红和敖井德在抚顺市都有各种人脉关系, 这么多犯罪事实却拒不立案,在省厅干预下又重新立案后,却拖拉办案,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显示有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所以,我对案件在抚顺市公安局继续办理实在没有信心,甚至准备再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申请,申请此案由省厅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时至今日,我对案件一直有以下疑问: 一、公安机关将近三年后才对犯罪嫌疑人马新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都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还没有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为什么迟迟不对马新红采取强制措施?以尽快追查犯罪线索,尽早固化锁定证据,不使证据灭失,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并且涉嫌这么大数额的巨额诈骗,仅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也太儿戏了? 二、为什么不对涉案主要人员敖井德及其他人员关鹏、富波等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查明案情实,并防止串供。 三、立案至今,为什么仍不去查封冻结扣押赃款赃物,导致可能的证据灭失及赃款赃物流失。 并且涉案资金去向一直不明,存在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的可能,将给被害人导致巨大经济损失,立案后不去查封冻结赃款赃款赃物,造成资金流失和被害人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四、为什么办案期限已长达三年?是不是故意在钻刑事诉讼程序的空子?不采取强制措施就不计入办案期限。但既然成立专案组就不应该无限期拖延,这种案子由专案组办这么长时间是很不正常的。 五、为什么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在前期已数次提前介入阅卷,前后长达-年多时间,就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呢?现在检察院正式受理审查起诉一个月了,为什么没有主动去纠正呢? 六、为什么抚顺县当地国土行政机关已经对抚顺市隆瑞炉料厂责令恢复原状(即拆除)和没收地上建筑等行政处罚措施,却迟迟没有执行?导致诈骗的发生,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帮凶。是不是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算不算失职渎职?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七这些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有没有站在维护辽宁省、抚顺市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异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去办案?这里面是不是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存在人为干预甚至有保护伞及司法腐败因素? 虽然现在案件号称还在处理中,但是我深深感觉“投资不过山海关”还是有其客观道理的,事实这么明显的巨额诈骗事实,金额又如此巨大,发生“在雷锋精神的故乡”抚顺市,报案后却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重新立案后,严重拖拉,报案三年了,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我们也感到是个巨大的嘲讽,对抚顺市乃至辽宁省的营商环境产生巨大的疑问和失望。我都因此患上焦虑症和抑郁症,长期在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疗中心治疗。 辽宁省委书记郝鹏于2023年3月27日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的讲话:优化营商环境是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必须下好的先手棋,是打好新时代"辽沈战役"必须拿下的关键战。破坏我们营商环境的人,就是破坏我们辽宁的振兴发展,就是破坏我们辽宁的未来,就是破坏我们辽宁人民的幸福生活。所以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零容忍,不客气,该调整的调整,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 郝书记的讲话,这是代表辽宁省向破坏辽宁营商环境的"宣战",又给予了我们信心。 我在此将上述情况进行反映和举报,同时会继续向各大媒体进行呼吁,以解决我的上述疑惑和困扰。 我希望能借助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上述犯罪事实及政法弊病予以揭露,以严惩犯罪行为,保护外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辽宁省及抚顺市当地的营商环境。希望能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此事,特此予以投诉和呼吁! 来源:http://www.bj.chinacews.cn/baoliao/68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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