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江苏盐城:万盈镇纪检张某被指“灯下黑”何时休?

2024-06-11 17:40:30 来源:今日头条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兆丰村村民提供证据实名反映,本村原支书谢俊堂在村土地流转中串标并打击报复举报人被区纪委查实后,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又因截留众多村民土地流转租金、滥用职权强行搬迁退伍军人企业、并以金钱为引诱阻止举报人向上级职能部门控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且其在处分期内被举报,捏造事实,为利害关系人骗取失地保险,违法取得国家财政补贴款被纪委查实,数额较大,依法双开并涉嫌违法犯罪。本案承办人万盈镇纪检书记张某未正确履行调查职责,致区纪委仅对谢俊堂作出职务警告处分,虽免去村支书,但工资不减,调到镇政府工作,举报人也因信访、走访,电话、行踪被监控、出行车辆被拦截,向镇纪检张某举报无果后,为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权利,特向媒体求助。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兆丰村村民举报本村土地流转,支书谢俊堂串标并打击报复举报人被区纪委查实,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对谢俊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土地流转中谢俊堂擅自将承租大户每亩1000多元截留,只结算给土地承包户每亩900元,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户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该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承包户合法权益,导致本村60多名承包户联名实名举报谢某滥用职权侵犯村民合法权利,但镇纪检书记张某一直未依法处理。

  举报人反映:本村会计夏某也参与土地流转串标,因其入党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关押看守所被举报,万盈镇纪检人员调查认定无事依据而隐瞒了事实真相,涉嫌包庇行为被揭露后,区纪委纠正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夏某职务开除,党内除名处分,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30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到任前己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依法规定万盈镇纪检书记张进祥未正确履职,负有对调查失责人员未依法问责和监督,该村会计夏某处分前又被查实参与帮助兆丰村某村民捏造失地保险共同骗取财政补助款,但至今夏某仍在本村任组长兼任环保职务,未对其依法处理。

  2021年12月9日清晨6时,谢某召集众多人员对万盈镇苗丰村退伍老兵赵海峰回乡自由创业的企业进行强行拆除搬迁,采取对赵海峰家属抢手机、拉电闸,企图毁灭违法证据,整个过程受害人提供了录音、录像佐证谢某的违法事实。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第二项第一条规定:地方党、政、群机构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责任主体。该法规定了村级组织无任何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规定了谢某拆迁、拆违是滥用职权的严重违法行为,2022年8月万盈镇政府领导给受害人进行了相关赔偿,事实上确认谢某的违法、违纪事实,但该镇纪检书记张某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谢某未依法处理。

  举报人任某提供证据:我从2021年一直举报本村支书谢某用金钱引诱和威协的方法阻止我举报,其与我订立阻止举报协议,我向万盈镇纪检书记张某举报多次,一直未处理。

  举报人质疑:张某身为万盈镇纪检书记反腐倡廉应是他的本职工作,应依法处理村民举报事项而不是置若罔闻,无视党纪国法,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工作中道貌岸然、打着官腔、实际不作为,堪至为违法、违纪人员诡辩理由推卸责任,做着与纪检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灯下黑”是否成了他的常态?

  2022年9月谢某被村民举报,在江苏省351省级公路大丰区万盈镇路段建设中,利用村支书职务之便为利害关系人捏造失地事实,违法办理失地保险,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违法取得国家财政补贴款73392元,大丰纪委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交办万盈镇纪检某承办,直至6个月以后才向举报人告之结果:①“谢某违规替他人办失地保险属实,所涉金额共73392元,丁某违法取得1万元资金打入其失地保险账户,万盈镇林业站取得32760元”,②“该案是兆丰村原会计夏某主体违规办理,谢俊堂主持会议决定丁某办理失地保险,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举报人质疑,万盈镇林业站从个人账户取得32760元是否合法?他现场回答“是合法的”,合法的事实与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更为重要的是未提供能证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关键性证据银行资金流水,因此被举报人多次质疑的情形下,2024年4月26日张进祥第二次告之结果,“违法取得失地保险金的丁某个人账户只进入5000元,万盈镇林业站未取得32760元,但取得补偿金”,举报人质疑:①张进祥调查结论哪个是真的?万盈镇林业站取得丁某个人账户金额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为何前期认定林业站拿了钱,后期又否认?是否万盈镇林业站也涉嫌违法取得国家财政款项?为何调查都不一致?②举报人强烈要求本案承办人张某提供73392元的资金流水被拒绝!声称没有资金流水,该资金只是个数字?

  举报人质疑:难道是现金交易还是该案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难以启齿,该案承办人张进祥对本案的调查结论无疑破绽百出,该案资金流水确实己发现,事实清楚确凿,为何百般诡辩?认定本案事实和处理相关人员的关键证据,为何拒绝提供!事出反常必有妖,显然本案承办人在本案取证中违反了证据的“三要素”,违背了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取证的规则,由于案件承办人调查不实,导致区纪委只给谢某职务警告处分,免去村支书职务,但其工资未减,仍调至万盈镇工作。本案谢某涉嫌《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行为,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达到3000元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谢俊堂的违法涉嫌犯罪行为己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因谢俊堂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内又被查出处分前涉嫌骗取国家财政款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20条三款规定: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依法规定谢俊堂应开除党籍、开除职务处分。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7条规定: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有同时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事实,由于本案承办人张进祥调查不实,导致区纪委对谢俊堂仅作出政务警告处分实属太轻,虽免去村支书职务,但调至万盈政府上班,工资未减等情形,区纪委应依法纠正,对谢俊堂依法、依规作出正确处理。

  违法嫌疑人万盈镇兆丰村支书谢某因被避重就轻处理,举报人依法信访并向上级领导部门走访,2023年2月起遭到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电话、行踪监控、拦截出行车辆,企图阻止举报人再次举报,该线索多次向万盈镇纪委张某反映并指出问题线索是万盈镇公职人员,他表示无能为力,绥绥的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事实上是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适用对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活动关联人员,除此之外人员通话监控、行踪监控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该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的侵犯了公民合法的权利而且涉嫌阻止举报,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将材料泄露给他人的从重加重处分。因此相关人员对举报人电话、行踪监控等行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陈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工作中弄虚作做、误导、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处分。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纪检干部张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焦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兆丰村原支书谢某的违法行为纪委为何不依法处理,是何原因?大丰区万盈镇纪检干部张某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应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实名举报人电话、行踪被监控、车辆出行被拦截何时依法纠正?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9167075022996009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用户注册发布,仅代表作者或来源网站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因作品内容侵权需删除与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尽快通过本网的邮箱或电话联系。

本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hyxs2020@qq.com我们会及时处理!

网站版权所有:海口美兰矾信网络科技工作室 备案信息:黔ICP备202301118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