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海一男子因信访被控寻衅滋事 判刑三年
禁止司法干预— 百姓信访≠犯罪? 2024年1月15日,凌海市尚家屯村村民王福银,在最高人民法院登记信访时,被凌海市公安局从北京解回凌海市后,直接投入凌海市看守所。同年5月6日,被凌海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该判决,王福银及其近亲属均表示不能理解,更不能接受,认为王福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王福银的“认罪认罚”,是中了一审法院的圈套,现在,王福银已经委托律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王福银不再按一审法院的授意认罪认罚,而认为自己无罪故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 因上访维权被定寻衅滋事上访究竞构不构成犯罪? 上访行为本身不是犯罪,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发扬人民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政治制度。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问题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系“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的具体体现之一。只要公民依据该条例信访,无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能构成犯罪情形的,则不构成犯罪,而王福银的行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何罪之有呢? 据家属介绍,王福银因对辽宁省锦县(现凌海市)人民法院(1993)锦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及王福银独子王明烁(2006年1月生人,事发时不满10周岁)于2015年7月20日在村广场与一群同龄小朋友玩耍时,被同村未成年人张某某(2023年5月生人,事发时不满12周岁)绊倒的民事判决不服,遂逐级进行信访,在信访过程中,截止至2023年12月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凌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次,其家属表示,这是公安机关对合法信访的无情打压。最后一次信访被公安机关直接刑拘至凌海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也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体现。 而王福银一案,“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小时,凌海市法院的主管领导在接待了王福银、家属及律师,郑重表示并承诺如果王福银认罪认罚,愿意请示、沟通市委主要领导放王福银一马,给予缓刑”,基于上述,王福银表示认罪认罚,且表示绝不会再信访,辩护人亦对王福银进行了罪轻辩护。而一审法院却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其理由均为市委主要领导不同意给予王福银缓刑。这显然是司法机关执行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要求。 为何寻衅滋事罪在信访案件中频频被扩大适用? 在近年来媒体公开报道中,“信访、上访”成为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原因,该罪名也被质疑为应对“上访”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大化适用,也正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份《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称,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王福银的上访都是按要求登记,并不存在起哄闹事行为,未影响国家信访局的日常工作秩序,更不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到严重程度,这些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没有构成犯罪。 期盼锦州市中院排除司法干预 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王福银家属认为,一审法院执行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要求,出尔反尔的做法,令人气愤、质疑,着实让家属感受不到公平公正,做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亦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审慎处理本案,将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更大矛盾与不利。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暂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待于终审判决或裁定的作出,相信二审法院定会对本案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 家属和律师共同期盼,本案的二审,定会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因,法律人会以公正之心、善良之名、人类之愿。真正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http://sd.zzfmcar.com/baoliao/2024-05-25/20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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